北华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

2017-04-09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16〕4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为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部门,学校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科研活动中须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入职培训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科研人员、项目组应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制度,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一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学术委员会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及时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须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而引发法律

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做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聘、定岗分级、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 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 通报批评;
  2.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

申请资格;

  1.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2. 辞退或解聘;
  3.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及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2.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 处理意见和依据;
  4. 申诉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华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北华校字〔2009〕194号)、《北华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北华校字〔2012〕51号)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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