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2017-04-09 作者:小编

校字[2016]41号)

一章 总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学术诚信意识、惩戒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我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全体教职工、学生以及在我校进修学习的有关人员。

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参与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著作权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自觉营造良好学风。

在出版学术成果、从事科学研究等各类活动中自觉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规范引用学术成果。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如实说明。

(二)认真履行科研合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科研项目,其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书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项目批准方或资助方的同意。接受合作资助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编号。

(三)项目申请客观真实。申请科研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科研活动指导人员或实验技术等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编列与研究无关人员或未经当事人同意,填报他人研究成果凑数以及其它虚报瞒报行为。

(四)成果署名实事求是。成果署名人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按照对科研成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未参与者不得署名。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主要责任。

(五)学术评价公正客观。在进行学术评价时,要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不故意或随意夸大或贬低被评价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本人成果参评各类奖项,禁止虚构经济、社会效益,杜绝弄虚作假。

(六)如实登录学术经历,客观介绍学术业绩。在填写、登记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他人成果据为已有,不得改动署名排序,不得改变成果性质。

(七)成果公开客观准确,符合程序。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可靠、真实和,以备考查;对于须经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八)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及单位应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和培训。教师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的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发表的论文、研究和撰写的学位论文、取得的国家专利要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学校将继续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项目研究的合理期限内,课题组人员要保存所有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原始数据、调查文档及其他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发生问题时备查。非涉密的科研申报材料、成果基本信息应当公开的,都应公开、公示。

第八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建立学术诚信记录数据库,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强化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的学术诚信考核。

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校的学风建设及教育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挂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咨询及有关活动的协调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主要机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复核工作,向学校决策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我校即刻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二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风建设办公室将有关举报材料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五章 事实认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组成临时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作出处理建议,结论及建议要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处理建议经与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单位沟通后,形成处理建议书,报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中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抄袭、利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学术知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故意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故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业绩。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等过程中,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信息时,故意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反应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交虚假业绩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成果署名人之外等行为。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一稿多投、重复立项,不能客观反映科研成果。故意一稿多投,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立项,重复申请同级同类奖项。虚报科研成果,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编、编译等行为。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八)成果公开违反规定,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重大科研成果未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专家或学术机构的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九)其他根据上级机关或者有关学术组织、机构认定,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章 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根据学术委员会意见及处理建议,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及在校进修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回已拨付的科研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低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辞退或解聘;

7、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二)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应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通报批评;

2、暂缓毕业或学位论文答辩;

3、取消毕业或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4、取消学位;

5、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决策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形成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的人员,将由学风建设办公室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七章 复核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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