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规定与管理办法

2017-03-09 作者:小编

从2010年10月开始,我校对全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面启用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有效防范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滋生,保障了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推进了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13]44号),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在原《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启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了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规定,具体如下: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检测范围

我校当年的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即博士、硕士、各专业学位、各类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二、主要检测内容

检测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存在以单源或多源形式对他人的学位论文、期刊论文及其它学术成果进行整篇、段落或句子的抄袭,是否存在篡改、伪造实验数据和引文不规范等问题。

三、检测结果的实施办法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培养单位密切配合。学位论文的检测时间一般为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即每年的4月初和10月初。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研究生院的安排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将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版)汇总后提交到研究生院培养管理部门。

四、对检测结果的处理

(1)博士学位论文:总文字重复率(雷同率)小于10%(包含等于10%),为检测合格;超过10%并且小于30%(包含等于30%),限期对论文进行修改,再次检测并通过后送外审,两次检测仍未通过的,延期半年后再行检测;超过30%,经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后,延期半年再行检测。

(2)硕士学位论文:总文字重复率(雷同率)小于20%(包含等于20%),为检测合格;超过20%并且小于40%(包含等于40%),限期对论文进行修改,再次检测并通过后送外审,两次检测仍未通过的,延期半年后再行检测;超过40%,经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后,延期半年再行检测。

(3) 对论文的篡改、伪造实验数据和引文不规范等问题,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通报研究生院。

(4) 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五、学位授予后,如接到举报并经核实,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见《辽宁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13]44号)》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界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位,并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具体处理程序和办法参见《辽宁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13]44号)》。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启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研究生院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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