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

2017-04-27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条为切实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繁荣学术研究,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陕西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陕教技〔2012〕13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和其他有关学术研究工作的教师和学生。

在我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西安文理学院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作品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第三条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倡导治学严谨、求真务实、民主创新的学风。

第四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学术风气和科研诚信建设摆在高等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引导广大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使我省高等学校学术环境有根本好转。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校长担任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纪委书记、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监察审计处、科技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职责包括:制定全校学术道德建设相关政策;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接受重大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当事人的异议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公布学术道德建设情况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兼任。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调查、公布处理结果等;定期向陕西省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实施措施

第七条学校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实行学术道德问责制度。对发生重大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风气不正的学院及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介,通过组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讲《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科研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的考核评估中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和学风,强化创新质量和贡献。

第十条所有立项的科研项目要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监管。实验原始数据要记录和检查、重要学术成果要进行公示、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要上缴,学报(刊)发现“一稿多投”现象应立即撤稿。

第十一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自觉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第十二条 全校师生在进行科学研究活动时,应严格自觉遵守下述道德规范:

1.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发表论文(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学生为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指导教师应负全责。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成果对外宣传应符合保密要求。

5.在他国或地区进行交流与合作工作当中,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法规。

第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1.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2.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3.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资金。

4.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5.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

6.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证书,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7.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数据、结果、图表、文献或统计资料,捏造事实;

8.由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

9.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

10.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11.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12.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四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其程序为:

1.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全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2.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将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会同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按有关程序,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论证会给出调查结论。

3.专家调查组给出的调查结论,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4.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仍存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后的30日内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提出异议申诉。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5.上述工作将通过校内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存档备查,调查结果报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照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以下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

2.情节严重的,解除职务聘任,撤销职称、职务、学位等,直至开除公职;

3.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经查实,确为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严肃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被举报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学校将为其恢复名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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