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17-04-24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加强诚 信建设,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 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 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 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访问 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九)一稿多投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科研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术委 员会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举报应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实名的形式,并需提供明确、真实的举 证材料。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 关系的 3-5 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 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 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 听证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 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 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院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 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 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 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 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 信息。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 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对 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 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 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可采取解除聘任或缓聘等处理措施。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 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 学籍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责成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 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责任人。指 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 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 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经查证 核实,对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采取 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 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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