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试 行)

2017-04-24 作者:小编

鲁大校发【2006】42 号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 知识产权,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营造优良学风,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鲁东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 员,包括所有教师、科研人员、管理职员、工勤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和各类学生,及以鲁东大学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鲁东大 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鲁东大学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损 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并应遵守下 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积极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认真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 民主,坚持严谨、科学、自律的治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 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虚报科研成果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 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 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 等,必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 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 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 读过的文献。

(三)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 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四)教师在岗、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 果和科学发现,取得的一切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 合作研究的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校同意。学 生学位论文应在扉页注明所有权属于鲁东大学。

(五)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学术期刊、 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应经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六)学术论文已经有种文字或次发表后,如需要用第 二种文字或第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载体的同意并注明。

(七)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 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八)在科技研究中,必须真实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 计资料。学生做实验时应签订实验成果所有权协议;实验记录、实验 报告由实验室或课题组保存。

(九)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 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十)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 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 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承认,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 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 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导师应对指导的学生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 对其负责,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一)教师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

1.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未标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及出处,或 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 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 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3.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未如实报告学 术经历、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 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5.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 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导师在自己未参加工作的学生 成果中署名,或将学生的作业、论文以导师个人名义发表、结集出版。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 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7.在参与各种推荐、项目评审、成果评奖、鉴定验收、论文答 辩、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 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 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二)学生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

1.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2.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 业或学位论文。

3.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 他人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 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

4.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5.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 果,或提供伪造的导师或专家签名、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 材料。

6.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 录或属于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7.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8.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同 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9.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 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

10.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惩戒措施

第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

(一)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教师,学校给予以下惩 处:

1.经认定,违反第四条款第 1、2、3、4、5 项者,依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

2.违反第四条款第 6、7、8、9 项者,根据影响和后果大小, 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处分。

3.违反第四条款者,追回、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行为或成 果取得的一切利益、荣誉和资格,并在人事任用和职务晋升中,视情 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理。

4.教师指导的学生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根据指导教 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停招研究生、撤销导师资格的处 理。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给予以下惩 处。

1.经认定,违反第四条第二款第 1、2、3、4、5 项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第四条第二款第 6、7、8、9、10 项者,依情节轻重和影 响大小,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 分。

3.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者,在校期间,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 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 所获学位,并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4.撰写的课程作业和课程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行为者,该课 程重修。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行为者,学校不授予学位,已经 授予学位的,取消已授学位。

第四章 负责部门

第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由校学术委员会认 定,并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问题 的举报和投诉;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 和证人;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院级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 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应 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请求 其回避,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九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决定对 当事人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