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2017-04-24 作者:小编

条 为弘扬我校实事求是的优良的学风,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农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申请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范围:

(一) 侵占、抄袭、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包括未经发表的研究材料与方法、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 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三) 他人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据为己出;

(四) 由他人代写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五) 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六)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七) 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八) 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九)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十) 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十一) 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二) 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三) 发现同学有违犯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学校举报;

(十四)对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十五) 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不良行为。

第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处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

(二) 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行为。研究生处对举报人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处在接到举报后,将与研究生所在学院,对被举报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及初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

(五) 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可于处理决定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依据: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依据为《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山东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采取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责任人。对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学术论著),导师应该切实履行审查责任,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共同署名的论文(著)被认定为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对导师给予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同时对其他相关人员也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 属于第三条第1至第4项情形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延缓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同时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属于第三条第5至第9项情形的,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等学业处理。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四) 属于第三条第10至第12项情形的,查实后给予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同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属于第三条第13至第14项情形的,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处理。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六) 对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学业处理和纪律处分。

(七) 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 根据《山东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研究生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不授予学位,已经授予学位者,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并刊登撤销学位公告。

(九) 研究生毕业离校以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刊登撤销学位公告,同时,按照《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相应条款撤销其毕业证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山农大办字〔2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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