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川民院发〔2012〕29号

2017-04-24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有关文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九)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工作。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科研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评判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机构,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进行核实和评判,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由学术委员会进行核实和评判。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充分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查审计处负责对教职工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学生处、教务处负责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向外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四章  处分

第十三条  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根据其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处理;通过学术不端行为获取奖励、职称晋升等不当利益的,一律撤销其荣誉,追回其既得利益。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具有其他应从轻处罚情节的。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应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十七条  对于不实举报,经查证核实后,应即时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民族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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