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2017-04-24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条  为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鼓励科研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成都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人员。

第二章 加强教师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第三条  抓好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防微杜渐,保证学术正常交流、提高学术水平,实现学术积累和创新的根本保障。

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对新入职的教师及研究生导师,定期组织关于“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及“科研诚信”的专题教育培训。

第三章  加强学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第五条  优良学风是促进学生成长的根本保证,学校要将学风教育作为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大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全过程。在学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弘扬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的创新精神,引导学生自觉养成自律的道德意识。学院、班、团组织要在学生中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系列活动,开展诚信教育,举办科学伦理讲座,加强学生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不轨行为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考纪考风,诚信考试。通过学风教育培育学生热爱学习,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优良学风,把优良学风的养成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习惯。

第六条  每年定期将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及时挂网接受学校及社会各教育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七条  学校内各教育及研究分支机构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中国科协颁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

第八条  进行学术研究活动过程中,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严格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第九条  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署确认书。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

第十条  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第十一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十二条  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有关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十三条  在课题项目研究中,必须真实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学生做实验时应签订实验成果所有权协议,试验记录、实验报告由实验室或课题组保存。

第十四条  教师在岗、学生在读期间取得的一切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校同意。学生学位论文应在扉页注明所有权属于成都中医药大学。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学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者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或公布;

8.一稿多投;

9.夸大、炒作学术成果价值,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

第十七条  尊重客观实际原则。对于举报的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个人及集体行为,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多方核实,得出客观真实的结论。

第十八条  保障合法权益原则。鼓励以实名方式举报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个人及集体行为。在相关处理机构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维护及保障被举报人及举报人的正常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教育惩处并重原则。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依照相关法规及处理原则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学术失范行为的惩戒

第二十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校对以下舞弊行为,必将严肃处理。

1.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2.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3.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4.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上述行为,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一经查实,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解聘,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决定;

2.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校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对于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各类资助的科研项目及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申请相关资助机构撤销其进一步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基于尊重客观事实取证的基础上,经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当事人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深化学风建设及建立学术道德标准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  深化学风建设。建立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参照相关文件及法规,结合本校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内部《学术道德规范》和《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完善与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位授予等相关的考核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与建立与上述工作密切相关的学术道德标准评价体系。

第二十六条  将“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考核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与职称晋升,研究导师资格评审等工作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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