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04-22 作者:小编

  

 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进程,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体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独立、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设立新疆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的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院学术委员会和系(部)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协助学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学院组织推荐,全院领导和教授选举产生。每个系(部)一般至少拥有3-5个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多于2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兼任学术委员会秘书组组长。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同时兼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可聘任若干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二)为本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本人愿意热情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报学院学组织(人事)部备案。学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均不超过40%。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体现在以下方面的学术决策与咨询:

(一)专业建设;

(二)学位点建设;

(三)学科建设;

(四)学位评定;

(五)教学质量与监督;

(六)学术评价;

(七)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院党(院)办和组织(人事)部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学术民主,重要决议事项采取“票决制”。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学生的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应引咎辞职,不再行使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出国等各种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履行职责的,名额由其他教授增补,经学术委员会委员民主酝酿推荐。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全院教授表决,2/3以上教授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授权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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