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2017-04-17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所有人员,亦适用于其他以我校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遵守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三)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四)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承认,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六)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七)学生利用我校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我校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应就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方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严格遵守。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八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九条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和认定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并依据调查结果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学风建设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于匿名举报,举报者应当提供调查结果反馈的联系方式,并且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否则不予受理。对具有公示期的相关举报应当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

(二)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学风建设分委员会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三)对进入正式调查的举报,学校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学风建设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四)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五)联合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并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调查意见,提交给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七)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联合调查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则应做出纪律处分或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学校学术委员会宣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

(八)学校学术委员会将审议处理认定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九)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举行重新审议,再次审议结果为终结果。

(十)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凡认定为情节轻微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

(二)凡认定为情节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三)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四)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五)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本科生由研究生处、教务处或学工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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