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术不端行为 调查处理规程(试行)

2017-04-17 作者:小编

条 为了发扬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和保障学院学术活动的健康开展,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有效保护师生的合法学术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学院成立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院学风建设工作,并设立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日常工作。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调查处理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积极推进学院学风建设。
第五条 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受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将举报材料及时移交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作出是否由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调查处理的决定。对于实名举报件,在作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六条 对于决定调查处理的举报件,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的程序和具体规定,由学院制订。调查结束后,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中,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
(二)与被举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八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处理,处理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组织等处理的,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学院应当组织复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当事人对学院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处理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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