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017-04-16 作者:小编

[征求意见稿(2009 年6 月16 日)]

条 为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 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中医药大学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浙江中医药大学 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 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 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 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 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 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4.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 意而署其名等。 5.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 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2 6.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 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7.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 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8.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 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 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四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所遵循的原则 1.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 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2.依法取证。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 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 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3.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 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 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他人和当事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程序 1.校监察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责成相关职能处室 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被举报人是教职员工由科研处负责,研 3 究生由研究生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成人教育学生由 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由教育学院负责成立调查小组,并实 施调查。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 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 2.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 他知情者等面谈,了解相关详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形成书面调查报 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 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 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 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3.相关职能处室应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呈交校监察室。校监 察室视情况可将调查报告呈送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学 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4.凡认定属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教职员工 由人事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全日制本科生由教务处、成人教育学 生由成人教育学院、留学生由教育学院)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罚决定。 5.校监察室在调查结束后或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罚决定后将结 果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进行反馈。 6.上述过程的书面材料应保存至少五年。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1.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 4 暂缓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学校 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 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⑴对情节和后果较轻,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学术不端行为者,予 以诫免谈话,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撤销通过该违反学 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或暂缓职务晋升。 ⑵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 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 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对情节恶 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 ⑶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以浙江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人员发生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情形的,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 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3.对署名浙江中医药大学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 未公开出版发表的,应取消出版发表;已公开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 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责 令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 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4.由学校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 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六条 各类学生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办法及《浙江 5 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中医药大学监察室和 科研处负责解释。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则按 新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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