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加强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

2017-04-15 作者:小编

(2013 年 12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科学研究事业,规范我校科研工作,加 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 累与学术创新,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在我校倡导并 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现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文件精神,并参考复旦大学 和国内其他部分高校的相关规定,特制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加强学 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

条 本规定用于学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以上海对外经贸大 学名义发表成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的学术活动也 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第三条 应遵守下列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 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 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引证的目的应该 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 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 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 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 的约定。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成果的所有 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 公正、准确的原则。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 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 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 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 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须经学术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并经项目 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信息 、生态、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进行学术研究,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 为:

(一)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在不注明出处 的情况下,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 果中抄袭部分占 20%以上(含 20%)者,属于严重抄袭。

(二)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 料。

(四) 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 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 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成果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 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 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六)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计算自己的研究成果。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 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不正当地获 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 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 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五条 对违反上述学术规范的行为,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 教育、撤消其所获得的项目、奖励、任职资格等处理;违反纪律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营造 良好的学术自律环境,促进广大师生员工提高学术道德修养。

(二) 在教师聘用、职务职称晋升、评奖、评优和工作考核、项 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和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 况。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 校学术委员下设学术规范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 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 论和处理建议,并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 况。对确有违反学术规范的相关责任人,按本规范第五条处理。对被 举报、但经过调查核实并未违反学术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 以澄清,消除影响。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要予以严肃处理,以 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科研处负责接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方面学术规范问题的 署名举报。

(五) 科研处和相关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 保密。

第七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规范委 员会举报。

(二)科研处收到署名举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材料的 形式审查及有关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送学术规范委员会。

(三)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 列入调查的学术规范问题,学术顾问小组一般应在立案后的三十个工 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初步认定意见 及处理建议意见。

(四)学术规范委员会应在将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前,将 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五)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 并以实名投票方式,作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六)科研处将学术委员会的认定和处理建议上报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或报党委会研究的决定。

第八条 科研处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包括署 名举报人员)。若有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作 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应进行复查。当事 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 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与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 避。

第十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公开听证外,一切程序和资 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校长办公会 议。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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