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警察学院学术规范和防止学术不端行为规定

2017-04-15 作者:小编

校内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规范,营造优良学风,防止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3〕6 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教师学术行为》的通知(公人传发〔2013〕73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教师学术行为的通知》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组织学习教育部组编的《高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术规范和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基础,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的教育作用,在师生中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做到警钟长鸣、防患未然。

二、健全科研行为管理机制。全校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项目负责人要对科研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对所带领的科研团队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要加强教育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监管职能,进一步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

三、进一步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学术规范和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责令整改、终止项目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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