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7-04-15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制订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类学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学位论文”)。

第三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研究和处理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评决机构,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机构为校学位办、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各相关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校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终认定机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学士学位论文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合学校做好本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调查机构可根据情况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或委托学术委员会等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协助对学位论文作假事宜进行调查。

第七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从当年申请学位论文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论文进行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将其中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八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在接到实名举报(举报应有书面佐证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成立核查工作专家组,听取举报人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工作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以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并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后作出终决定。

第九条 参加预答辩、通讯评议和答辩的学位论文,凡有通讯评议专家或答辩委员会委员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自动进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通过改变成果类型或形式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

(四)学位论文中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的;

(五)伪造注释、参考文献的;

(六)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方式:

(一)学位论文检测。学位论文检测结果未达到《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暂行办法》要求,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二)学位论文评阅。在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评阅专家认为存在作假行为;

(三)学位论文答辩。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委员认为存在作假行为,或学位申请人对于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的疑议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或证明;

(四)学位论文抽检。在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论文被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五)他人实名举报。被他人实名举报,经调查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经调查确实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延期半年或一年答辩的处理;对经认定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学位人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其作假行为的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对经认定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撤销其学位授予决定,并注销其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以适当方式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此外,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经调查确实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人员,若为我校在读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若为校外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若指导教师未履行上述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经确认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或做出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培养单位,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或暂停其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当事人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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