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17-04-14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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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院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为在读学生,学院应当给予开除学籍或其他相应处分;为在职人员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为本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院应当根据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指导教师考核办法》及《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系(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系(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系(部)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术分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硕士学位论文)或教务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或设计),由研究生处或教务处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做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院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学院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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