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2017-04-14 作者:小编

条 为了践行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 严明学术纪律,保障学术自由,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学校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和修订,形成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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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领域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我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形成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教材、项目、发明、专利及软件、文学艺术作品、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 学术道德要求

(一)科学研究应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四条 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对相关学术成果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

(三)合作成果应按照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在校学生的学术成果,指导教师为主要责任人。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六)进修人员与访问学者利用我校提供的条件或在我校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

(七)应经而未经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

学术道德建设是学校工作的重要方面,学校要构建学术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形成强有力的学术道德建设措施,并有效实施。

第七条 学术道德建设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机构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嫌学术道德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实行本人回避制度。

学术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

第八条 违犯学术道德规范和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对一般违规者,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对公众反映强烈,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违规者,学校责成其公开解释和道歉,并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并在人事任用、评定职称、学术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

(二)学生违规者,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给予警告。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学校责成其公开解释和道歉,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学生,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收回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指导教师具有培养学生养成良好学术道德素养的职责,具有教育、提示学生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义务。

(三)学校维护举报人权益,同时也严肃查处故意诬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学术委员会审议,自2009年6月26日校党委扩大会议通过起执行,《山西财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晋财大党〔2002〕23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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