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论文查重标准

2017-04-14 作者:小编

从山西师范大学官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查重入口软件对该校毕业论文进行检测,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为了在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人员处理过程中,使 处理结果更加客观、规范、科学,有理有据,根据《山西师范 大学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办法》,特制定《山西师范大学关 于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条 所有教职员工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 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学术专著已认定有抄 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或专著 总字数比例在 20%——30%以内(含 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 袭。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给予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并给 予警告处分。

(二)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学术专著已认定有抄 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或专著 总字数比例达到 30%——50%(含 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中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给予教师全校通报批评,暂缓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 相关学术职务,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学术专著已认定有抄 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或专著总字数比例超过 5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 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 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 袭。 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给予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 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 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给予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等。 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四)以下两种情形:(1)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 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2)在填报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 实报告本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 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给予撤销学术职务、撤销研究项目并追 回研究经费,并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取消 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视情 节严重程度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五)以下两种情形:

(1)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者论著 撰写,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 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2)没有按照学科惯例经学校或者其它 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 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撤销学术职务,暂缓申报 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视 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 过或撤职处分。

(六) 对于符合上述一种情况的教师,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 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 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 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选优秀、评选先进等事项 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各级学术委员,将 加重处理。

(八) 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 职人员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 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 兼职资格等。

第二条 研究生或本科生学位论文抄袭行为视情节轻重可 认定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采用《学位论 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一)学位论文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 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 20%——30%以内(含 30%) 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 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6个月内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 请,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学位论文已进入评阅程序的,追回 该论文并终止本次评阅。 2. 取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论文的全部工作量或指 导本科生的全部工作量。

(二)学位论文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 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 30%——50%(含 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中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 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暂缓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已进入答 辩程序的,终止本次答辩;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 2. 给予研究生导师或本科生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 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论文的全部工作量或指导本科生的 全部工作量。

(三)学位论文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 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 50%的;或全文引用均 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 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 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 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给予取消论文答辩资格;学位论文 已通过答辩并授予学位的,追回学位证书,取消授予资格,并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2. 给予研究生导师和本科生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 导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两年内不能申请研究生指导 教师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论文的全部工作量或 指导本科生的全部工作量;建议给予导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已经毕业研究生或本科生的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行为,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作出是否撤销已经毕业研究生的相 应学位、取消其毕业证书的决定以及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条 研究生投稿学术论文必须经其导师同意,在校研 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经认定确属抄袭的,处理如下:

(一)经导师同意投稿(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凡是导师 署名的,经认定确属抄袭的,按照上述第二条(轻度抄袭、中 度抄袭、严重抄袭)进行相应处理。

(二) 研究生在投稿前未经导师同意,擅自投稿(或发表) 的学术论文,凡是导师署名的,经认定确属抄袭的,对于学生 按照上述第二条(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进行相应 处理;达到中度或严重抄袭的,对于导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三)研究生学术论文被认定确属抄袭的,所有署名作者 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外,其他作者同意 署名的,或将该学术论文列入本人研究成果(包括研究生学位 论文及各种申请表格等)中的,视为同意该学术论文发表,给 予其他署名作者(在校研究生)纪律处分。

(四)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学术论文涉嫌抄袭行为,参考本 办法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或本科生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 不正当手段(如请客送礼、行贿、篡改成绩、修改答辩结果等) 获取成绩的,取消论文答辩资格;通过论文答辩的,暂停授予 学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研究生或本科生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 取消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 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处理结果报山西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 公室备案)。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处分由下列 机构各负其责:

(1)山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在发现或接到违反学术道德 和学术规范的口头反映或书面举报时,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调 查程序按如下步骤进行:建立学术道德档案;核实信息;建议 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校 学术委员会调查可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 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进行;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 和学术规范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及相应的 处理建议。

(2)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到被举报人的学 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代行职称评审委员会职能)、学术奖 金等,直接给出具体的处分决定。

(3)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 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由研究生学院建议召开校学位 委员会会议,校学位委员会直接给出具体的处分决定。

(4)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教职员工的工资、福 利待遇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由学校人事处直接给出 具体的处分决定。

(5)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行政处分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等),人事处根 据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教职员工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 校长办公会决定;研究生学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研究生 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教务处根据校 学术委员会对有关本科生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 公会决定。

(6)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 处理。

第七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 后十五日内,向学校劳动仲裁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申诉 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 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 学校劳动仲裁申诉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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