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论文查重标准总则

2017-04-09 作者:小编

每年对于毕业生的论文设计和写作都需要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为了让论文查重标准有规可依,并响应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结合邢台学院实际情况,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查重等软件对学生和教师的论文进行检测,由于每年对论文检测系统软件采购方面有所变化,每年用什么软件查重还请关注当年的学校公告。以下是本站就处理办法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邢台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

(二)邢台学院在册本、专科生。

(三)以邢台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邢台学院的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条  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第五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

第六条  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第七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八条  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接收对学术不端问题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并向学校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在一周内通知被投诉人,听取被投诉人申辩后,决定是否对该举报立案。

第十二条  投诉一经立案,学术委员会即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将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出具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对被投诉人做出终的处理决定并通报全校。处理决定记入被投诉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投诉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校长办公会做出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未经严格论证而捏造学术结论,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四)在各种材料的填报中,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意见、成果奖励证书、项目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或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学术成果。

(五)在未参与实质研究的学术成果上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等。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构成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严肃查处故意诬告、打击报复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

第十九条  学校将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邢台学院教师科研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邢学院政字〔2013〕110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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