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医学院论文查重检测标准

2017-04-09 作者:小编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学术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为强化学术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保持高尚的学术道德操守,维护良好学术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医学院所有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现职人员及在校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学者。以承德医学校名义发表作品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的学术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学术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他人成果的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的成果,也应如实注明转引出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泄露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其他技术诀窍。

二、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三、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以备考查。

四、在学术研究时要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五、提交的学术成果、科研总结、结题、验收、鉴定报告、项目申报书、参评奖项的材料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和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在推荐、评审、论证、鉴定或答辩而需要进行学术评价时,应自觉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八、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位论文、实习报告需推荐报评、提交发表的,需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署名为通讯作者并对该文负主要责任。

九、在学位授予工作中除遵守以上学术道德规范外,还应遵守《承德医学院关于学位授予工作中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有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窍: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可采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后,将检测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对竞争项目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一、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术规范的高仲裁机构。下列情形可启动学术调查程序:署名投诉;媒体公开;项目委托方反映;校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求协办;其他已经对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对正式立案调查的学术规范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通知当事人,并在10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校学术委员会将处理意见和调查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议对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之内,向校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复议。

四、校长办公会议对被投诉人做出终处理并通报全校。处理决定将记入被投诉人的学术档案和人事档案。

五、在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终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有关人员不得泄露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条  对经调查属实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禁止二年内参与课题申报、报奖、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禁止三年内晋升职称;记过;降职;解职;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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