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2017-04-07 作者:小编

条    为严格规范我院师生的学术活动,严厉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干部、在校学生。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项目研究规范

(一)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四)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

第五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按照规范注明出处。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六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三)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四)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五)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同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三)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第八条    本院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四)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五)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被评人贿赂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六)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七)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九条    对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院收到涉及本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或在接到上级部门对涉及本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材料的批示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当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调查完结并给出明确调查结论;学院应当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二)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3日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投诉;学院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应当重新组织专家组再次进行审议。专家组在接到持异议的投诉材料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议,并给出明确调查结论。

第十条    对经确认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一)对于违反上述规范的教师干部,处理办法如下:对于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本院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科研外事处、教务处或所在系(部)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院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院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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