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试行)

2017-04-07 作者:小编

每年对于毕业生的论文设计和写作都需要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为了让全校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有规可依,并响应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结合北京理工大学实际情况,该校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论文查重等软件对学生和教师的论文进行检测,由于每年对论文检测系统软件采购方面有所变化,每年用什么软件查重还请关注当年的学校公告。以下是本站就处理办法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章 总则

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倡导学术正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强化学 术诚信意识,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等部门有 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本规定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依法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人 人平等的原则,从严治学的原则,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惩防并重、重在 预防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正式注册 的各类学生;也适用于以北京理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 师和兼职人员等。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调查、审查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事实认定

第五条 抄袭与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

(一) 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三) 违规使用他人学术认识、假设、学说、研究计划等。

第六条 伪造与篡改自己学术成果行为:

(一) 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 引用的资料、注释等;

(二) 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

第七条 伪造学术经历行为:

(一) 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申报科研项目,以及其他 学术活动中,故意不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 等;

(二) 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申报科研项目,以及其他 学术活动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等。 第八条 重复发表学术成果行为: 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 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第九条 不实反映学术成果行为:

(一) 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 的学术档次等

(二) 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

第十条 滥用学术成果署名行为:

(一) 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 中署名;

(二) 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三) 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四) 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

(五) 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人排除在成果名单之外。

第十一条 滥用学术信誉行为:

(一) 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

(二) 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 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包庇行为: 在校学术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 实和证据等。

第十三条 学术事项泄密行为: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 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

第十四条 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 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 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

(二) 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设备和其它支 持条件等科研资源;

(三) 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 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进行相应处理。参见《北京理工大学行政纪律处分规定》(校人发[2007]33 号) 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北京理工大学第 41 号令)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 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取消 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 3 术职务岗位和硕导、博导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 消当事人行政职务;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 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 誉及其他资格;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 开除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 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如与《北京理工大 学行政纪律处分规定》(校人发[2007]33 号)有歧义,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 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 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取消 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 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对于在读 期间违反本规定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直至撤 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 并用。如与《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北京理工大学第 41 号令)有歧 义,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在纪律处分期间再次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行为者将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师生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 1-2 年。在处分期限 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 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和 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 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受理机构,负责事件的审 查和事实认定,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和处理 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部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学生的学 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做出,需要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应予 以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经由校学术委员会报送的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的调查报告和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10 日内如无申诉则由学校公布 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 处理决定后 10 日内向校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校长办公会在 30 日内对案 件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61 条、62 条、63 条履行申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校长办公会或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事件处 理结果未做出之前,所有的调查、审查过程必须在保密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向 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见证人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 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试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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