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17-04-07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条 为了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工作可持续发展,促进学术进步和创新,推动科研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以及以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人员(包括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教职工、在我院兼职的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全体教职工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在学术活动中,防止和坚决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是学院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教育与治理相结合,按照“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的原则,使学术道德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师生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学术环境和校园文化氛围,构建学术道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学术引文规范

科研工作者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应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均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载体名称及完成时间。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学术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署名人对整个作品负责。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取得的科研成果,教师负全部责任。

认真履行科研合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结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要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编号。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特别委托的研究项目,凡是阶段成果和结项成果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部分或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在发表前均应取得委托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对他人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力求全面、准确。在对他人成果质疑时,不得捏造事实、故意歪曲或肆意散布没有事实依据的他人学风道德问题。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国内领先”、“领先”、“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教职工在填写、登记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时,应如实登记,客观介绍学术业绩。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他人成果据为己有,不得改动署名排序,不得改变成果性质。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对于下列违犯学术规范的行为,学院一律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论据和论述;剽窃、隐瞒、侵吞他人的学术资料和研究成果。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观点或作品作为自己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使用。

(二)伪造和篡改他人的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文献资料。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三)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或引用的部分构成本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四)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盗用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或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署名上不能真实反映合作者的学术贡献。擅自更改在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六)利用职务之便或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

(七)未全面了解别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或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

(九)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取项目、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十一)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风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成立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院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行为规范,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组织调查,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争议,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指导和检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具体工作,并对本校教师科研行为规范化进行日常管理;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举报工作;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道德违规情况进行认定,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方案。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合同法》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追究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1、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或通过相关系部给予批评、谴责或训诫。

2、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处分:

(1)通报批评,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专业技术考核为不合格;

(3)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

(4)在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础上降低一级聘用;

(5)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

3、当事人因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取的一切不当利益,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消。追回已取得的不当利益,撤销通过该项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荣誉或其他资格。

4、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追溯期为2年。

第六章[strong] [/strong]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校内外个人或组织,对我院教职工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室或学风建设办公室实名举报。

第十三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室接到实名举报后,根据举报情况,会同科技处和当事人所在系部(处室)开展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对投诉的事实进行初步认定。允许当事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及申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后,学风建设办公室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举报内容进行鉴定核实;如情况属实,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违规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认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将处理建议和调查情况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拟定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日之内,书面提出复议。

第十六条 在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终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有关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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