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

2017-04-07 作者:小编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工作,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力度, 加强警示和震慑,优化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根据《中共教育部 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 [2016]24 号)、《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 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湘教党组通[2016]2 号)、《高等学校预 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 等有关文件和要求,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制定本细则。

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 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 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条 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查处: 1.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 虚假研究成果; 4.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 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 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 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 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 重: 1. 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委员会委派的专家组(不少于 5 人) 的调查、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进行相应查处(查 处结果在学校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开,并保留 3 个月以上): 1. 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警告,终止或者撤 销在学校获得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 在学校获得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2. 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当事人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聘 或辞退。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 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可同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提出处理建议。 3.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 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 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若其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 接关联,则学校可对其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 销学位等处理。

第五条 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制。

第六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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