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7-04-06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 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提高学术水平,促进我院学 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教 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 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 人文社会科 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成果申报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从事学 术活动的所有在岗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行为准 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九)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十)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一)侵犯知识产权;

(十二)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 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 评判机构。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 举报或投诉,对于匿名举报或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学院学术委 员会在接到举报之后的 7 个工作日, 将安排与被举报人所在学科 相关的 3 名学科专家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 并听取被举报 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七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或投诉, 由学院学术委员会 通知被举报人,并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3-5 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学院学术委员将会同其他部 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 与被举报人和其 他知情者面谈,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院学 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若经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 即可结 束调查。若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 对 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提 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 议的,可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术委 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 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 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 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 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 上述各过程的书面材料均应保存 5 年。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 之后,由学院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 规范行为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 (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或开除) 等行政处分, 且 3 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兼聘人员、进修教师等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解除合作关系等处 理。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 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 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 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等。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 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 版发表, 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 为影响。同时,学院责令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 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院内奖励或资格。 院级课题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 学院有权 中止相关资助, 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 响。

第十五条 学院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出具处理决定书, 并送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举报人若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 定书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职工申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 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并将结论 告知被举报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 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 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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