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查处办法

2017-04-06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院成员,包括: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及以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承担学校相关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开展学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院科研处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并及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执行院长办公会及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决议等工作。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与处分

第六条  举报人可向科研处或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学术不端行为事实等。

第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将举报材料或举报情况向学术委员会提交或汇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教职工,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向学院院长办公会建议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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