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

2017-04-06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科研管理规定》和相关实际情况,特制订《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的原则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人员、学生以及以学院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教职工。

第四条 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调查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

(三)伪造和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作人同意擅自公开发表,或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上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六)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七)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八)论文与论著于公开刊物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受 理

第七条 个人或组织都可以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书面举报。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四)有明确客观证据材料。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联系方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实的举报;

(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

第十条 举报者的举报材料由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四章  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术委员会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成立相应的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不少于 5 人单数组成,其中涉及举报内容相应专业的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调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现场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调查委托函。询问和现场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或现场调查报告,由参与人员签名。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对特定调查事项需经过科学试验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向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第十七条 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凡发生泄密的,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泄密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依职权对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依法撤销学位授予;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五)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经查实,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送达或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签收的,学院应当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理结果应按有关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纳入信息公开范围。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30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术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查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查的,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不能提供新的证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以同一事由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在此诉讼或仲裁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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