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办法

2017-04-06 作者:小编

北外校发[2012]41号

条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所有在编教职工、博士后、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北京外国语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所聘用的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

1.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2.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 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

4. 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5. 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6. 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7.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等。

第五条 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师生员工,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对其单处或并处以下惩罚措施:

1. 属于第三条第1、2、3、4、5项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在校学生依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有此问题者,撤销其学位并收回毕业证书及 学位证书。

2. 属于第三条第6、7、8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在校学生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已毕业学生通告其所在单位。

3. 凡有第三条一款所述行为者,暂缓申报或取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以及在校学生,则暂缓或取消其硕士、博士论文答辩资格;本校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办法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4.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科研成果,学校在职称评定、项目结项、成果奖励、工作量核定等所有场合均不予承认。该成果所涉及的科研成果奖励、项目经费及其他相关待遇由学校相关部门追回。

6. 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包括出版资助机构、项目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或专业学会等。

第六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八条 教师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对学生论文的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同时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后30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院系共同讨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条 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有可能,也要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期责成相关院 系30日内,在有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院系学术委员会必须及时向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 做出明确的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将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根据学风建设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 事人纪律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处分应由人事处(研究生处或学生处)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 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人事处(研究生处或学生处)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应于60日内做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 报人。复议决定是校内的终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 的,经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 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在党政联席会做出处分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

二〇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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