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

2017-04-06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和《东北大学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等,健全和完善不良学风的预防和惩治机制,根据《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东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

第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三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将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交至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报告。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上述应受理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通知被举报人,组织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不端内容涉及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听取被举报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辩,研究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拒不回应通知或不进行申辩则视为放弃权利,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直接启动调查程序。时限一般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有关规定通知举报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在规定期限内举报人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举报人主动撤销举报。

第六条 确定进行调查的举报,具体的调查核实工作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一)涉及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科学研究成果及奖励等方面学术不端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军工项目管理处][“2011 计划”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具体查实工作。

(二)涉及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教学成果及教材等方面学术不端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负责具体查实工作。

(三)涉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本科教学成果及奖励、教材、开放课程、慕课、多媒体课件等方面学术不端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和教务处负责具体查实工作。

(四)涉及教职工学术不端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和人事处负责具体查实工作。

(五)涉及本科生学风等方面学术不端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查实工作。

(六)涉及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科技竞赛等方面学术不端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创新创业学院和校团委负责具体查实工作。

(七)涉及学生求职应聘材料等方面学术不端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生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查实工作。

(八)其他方面的学术不端举报,由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具体查实工作。

第七条 确定进行调查的举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 确定进行调查的举报,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须就所举报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对举报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应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调查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通知当事人,当事人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签收认定意见,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签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接到书面异议后,组成调查组,在 20 个工作日内,就异议内容组织调查,如有必要可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异议进行复议,维持或变更认定意见。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当事人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签收复议结果。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签收复议结果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二次复议申请,二次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或相关补正材料等能够证明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的认定意见确存在疑义。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二次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相关补正材料,确定是否进行二次复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并进行二次复议,时限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结果为终局结论。当事人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签收学术委员会复议结果。学术委员会复议会议前,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当事人到会进行申诉。当事人拒不回应通知或不到会,不影响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如果当事人因故不能到会进行申诉,可以委托他人到会代为申诉,但是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义务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供真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复议过程中,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签收认定意见和复议结果,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将认定意见和复议结果以电子邮件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认定意见或复议结果转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认定意见或复议结果,经相应的处理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并送达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如被举报人为中共党员,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还须将认定意见转交校纪委。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职工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认定意见或复议结果,依职权和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将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优表奖、提职晋级、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行为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销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认定意见或复议结果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处理学术不端涉事人员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 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 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大学科字[2016]1号文件中发布的《东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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