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17-03-31 作者:小编

以下是paperisok论文查重网整理的关于桂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具体内容请到该校官网查看:为维护学校办学声誉,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位论文管理, 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 部令第 3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条 本细则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 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条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 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 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行为的, 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认定机构 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 类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 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学位论文涉嫌作假:
1. 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的;
2. 在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认定的;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 直接认定的涉嫌作假学位论文直接进入本条款(三)以后的 认定程序。

(二)对于他人举报认为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后,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内组织专家对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进行评判,并提供关 于评判结果的书面材料,此过程一般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学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进行认定,如认定作假行为成立,将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文 件形成处理意见,此过程一般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于认定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认定结果填写《桂林理工 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表》及《桂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处理意见书》,此过程一般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认定表及意见书在形成后当天以书面形式发出(可采 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方式)。

(六)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决 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复议申请 表》,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 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后,再次组织专家进行 审核,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终处理意见,复议过程一般 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学位申请人对复审决议仍有异议的, 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对 CNKI 系统的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结果的处理

1.学士学位
(1)文字复制比介于 35%~50%(含),毕业设计(论文)视 为未通过检测,疑似有抄袭行为,须在教师指导下予以修改,修 改时间不得少于一周,修改后予以复测,复测合格可申请答辩。 如复测仍不合格者,由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视具体情 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之一,报教务处审批。 ①同意答辩,但成绩不得评为优或良。 ②毕业设计(论文)存在较严重的抄袭现象,须重新撰写并 延期答辩。
(2)文字复制比大于 50%,毕业设计(论文)视为未通过 检测,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由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 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将视情况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 布。若认定该毕业设计(论文)无较严重抄袭行为,经报送教务 处审批,可参照 35%﹤文字复制比≤50%的方法予以处理;若认定 该毕业设计(论文)确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取消当期毕业设计(论 文)答辩资格,重新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经复测合格后,延 期半年予以答辩。不重新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或复测仍不合格 者,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零”分计,该生需重修毕业实习 及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2.博士、硕士学位
(1)对于学位论文一次检测文字复制比介于 20%(含)~40%, 经修改后再次检测,文字复制比仍大于 20%(含)的学位申请者, 当期不受理论文送审及学位申请事宜,论文需重新撰写,半年后方可申请学位,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2)对于学位论文一次检测文字复制比大于 40%(含)的 学位申请者,当期不受理论文送审及学位申请事宜,论文需重新 撰写,半年后方可申请学位,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二)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 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如为在读学生的,取消其学位申 请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读学生为在职人员的,除取消其 学位申请资格,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如为已 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 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作出处理决定 之日起至少 3 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 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如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 为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四)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 学术规范直接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学位论文作假等违反学术道 德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对作假的学位论文,根据作 假情节轻重程度,对论文指导教师作出如下处理: (1)停止招生一年;
(2)取消其导师资格,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3)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 合同。

2.学院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 育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查与管理工作。 对有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 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将减少其招生指标。
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原《桂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 施细则》(桂理工研〔2013〕3 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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