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婚龄与婚期之聚讼透射出的情性观–万方论文查重样例

2017-12-13 作者:小编

由婚龄与婚期之聚讼透射出的情性观--万方论文查重样例,另有《周礼·地官·媒氏》一篇,由国家婚制布设角度总揽统观,引领成俗,故可与《士昏礼》、《昏义》等合观;然又因“地域的南北、时代的先后而产生很多不同现象”,“撰述的目的不同,其不能吻合,乃属情理中事”。

①而后人因涉乎对经典性之追求,多于此争讼不已。《媒氏》关于嫁娶年龄和成婚期限的两段记载,看似于礼意不合,遂滋生经学史上的郑王之争,由此聚讼千古。兹就此两项略述其梗概如下。其一,《媒氏》载:“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此经汉人以阴阳解说,益发奇异,《白虎通·嫁娶》云:“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何?阳数奇,阴数偶也。男长女幼者何?阳道舒,阴道促。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②此义郑玄亦承认,其注云:“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数也。《易》曰‘参天两地而奇数’焉。”由此,三十、二十似乎当为男女婚配之法定年龄,而且更以其间相差十岁为合理。然此与其他文献所记多有不合。《礼记·内则》“十有五年而笄”下郑注:“谓应年许嫁者,女子许嫁,笄而字之。其未许嫁,二十则笄。”于此对应,上有云男子“二十而冠”,当亦可许以婚配。故《墨子·节用上》有所谓“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记齐令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因此,汉末王肃(195—256)因反郑而发难,主张三十、二十并非适龄,当“谓男女之限,嫁娶不得过此也”。《孔子家语·本命》篇借鲁哀公与孔子的问答详绎此义:鲁哀公问于孔子:“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闻礼男三十而有室,女二十而有夫,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亦不是过。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以往,则自昏矣。”

③人谓今本《家语》系经王肃之手伪撰而成,非古本原貌,于此亦可见一斑。然王肃此说合乎人情,一则三十、二十婚龄偏大,二则年岁相差过远,匹配不相适宜,均与古礼精神违背,故后人以王肃说为圆通。清俞正燮《癸巳类稿》详证王说,孙诒让取之,谓:“通校群经,并无男未三十、女未二十不可嫁娶及天子以下至庶人同法之明文……则王氏三十、二十言极法之说,未尝不可通。”

④由此,王肃说广为接受,争议渐息,三十、二十之误导得以澄清,古典婚制缘于情性之本意得到重申。其二,《媒氏》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此言及婚期,与《荀子·大略》“霜降逆女,冰泮杀止”

⑤等说不合。对此亦曾生发郑王之争,然而后世并未如上取王肃说。《白虎通·嫁娶》亦引申《媒氏》嫁娶以春之说,其云:“嫁娶必以春何?春者,天地交通,万物始生,阴阳交接之时也。”

⑥郑注采其说,云:“中春,阴阳交,以成昏礼,顺天时也。”由此,嫁娶以春说一时成为主流。王肃引证其它文献以为反驳。早的就是《荀子·大略》篇提到的“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其主嫁娶当在秋冬,毛《诗》传者曾一度引录此说,如《陈风·东门之杨》“东门之杨,其叶牂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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