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与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2017-11-29 作者:小编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加客观、规范、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检测、评审工作,确保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以下简称检测)是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的重要手段,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及通过专家评审。

第二条 学位论文检测、评审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按学校、学院两级开展工作。学校研究生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评审工作的组织、规划、部署;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检测与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学位论文检测

第三条 为确保学位论文质量,学校严格执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两次检测制,即检测和定稿检测。检测是指所有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评审前必须参加的检测,不参加检测者,一律不能组织论文评审和答辩;定稿检测是指所有通过答辩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在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之前,学校将对其已定稿的学位论文必须进行的再次检测,不参加检测者,不予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

学位论文需经导师同意并签字,学位申请人方可提交学位论文检测的电子版,同时学位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处提交检测和定稿检测论文的电子版,并当面对其提交版本的真实性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实行培养单位限量检测。各培养单位要指定专人使用检测系统,并对系统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严禁向媒体扩散及使用该系统对本单位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第五条 检测结果处理

(一)检测。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机检重复率≤20%者,视为检测合格。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机检重复率>20%且≤

30%,由培养单位做出修改参加本次学位申请、推迟申请等处理意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机检重复率>30%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并在导师指导下修改,半年后方可申请第二次检测。

(二)定稿检测。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机检重复率≤20%者,视为定稿检测合格。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机检重复率>20%者,不予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需在导师指导下修改,半年后再次检测,通过后方可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

(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检测不合格者不予参加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四)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检测论文电子版,若不同于所提交的评审、答辩时的纸质版,一经查实,视为学位论文作假,并按《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预防及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测结果异议及处理

如果对检测结果及初步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当事人可向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须组成不少于3人的相应学科专家组,对检测系统所得出的论文检测结果给出终的判断和鉴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此鉴定做出处理,并将鉴定和处理结果在论文评审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七条 学位论文在获得指导教师承认、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方可对其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其论文评审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应选择与授予学位级别相符、学科实力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教风严谨的学校或科研院所作为评审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除送相关学校或科研院所外,也可选择送行业领域特色突出的、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具有评审能力的部门或单位。

第九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申请者的论文都必须进行“双盲”评审,即论文在评审过程中隐去研究生、指导教师姓名,不附致谢、后记及对研究生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有指导和帮助的专家姓名等基本信息,在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以及评审专家之间形成双向保密关系的一种学位论文评审方式。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应于答辩前3个月组织,由研究生部负责;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应于答辩前2个月组织,由研究生部、学院两级负责,学校对当年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论文按不超过50%的比例,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随机抽取,抽审论文由研究生部组织“双盲”评审,余留论文由各

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双盲”评审。学位论文一旦被抽审,不论情况下都不得更改他人或取消。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人必须是相同、相近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原则上必须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3位专家评审,均为校外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人必须是相同、相近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原则上必须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2位专家评审,原则上必须为校外专家。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3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时,可正常办理答辩手续;若有1位专家“不同意答辩”,可另请1位专家进行评审,若评审结果仍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如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的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无效的博士研究生

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2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时,可正常办理答辩手续;若有1位专家“不同意答辩”,可另请1位专家进行评审,若评审结果仍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如有2位专家的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无效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出现“修改后答辩”时,学位申请人须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对“不同意答辩”的评审结果存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书面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认申辩理由

成立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聘请相应专家(3位博士论文评审专家、2位硕士论文评审专家)再次进行评审,若专家的评审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时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间依论文评审时间做相应延迟;若再审结果为其他情况,则维持原“不同意答辩”的处理结果,学校不再受理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申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审信息备案

第十七条 所有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含第三方评审)收到后应及时登记、汇总,人不得更改,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培养单位负责送审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应及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云师大学位?2008?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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